遵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依据《北京药学会章程》,制定《北京药学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北京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一、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每人每年50元,学生会员每人每年25元。
一个医疗机构中的个人会员人数超过60人的,可以每年交纳3000元团体会费。
(二)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每单位每年3000元。
二、交纳时间
(一)会员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交纳本年度会费,按照相应标准一次性交齐。
(二)新入会会员在办理入会注册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三、减免或延期
会员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或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纳会费的,可提出书面减免或延期交纳会费的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以减免或延期交纳当年的会费。
四、逾期的处理
(一)会员应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二)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经本会催告仍不交纳的,按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处理。
五、会费的管理使用
(一)本会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本会官网公开,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三)本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单独设立台账,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四)本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按照章程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五)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生效时间
(一)本办法经2022年1月15日第十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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