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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药品定价目录 新药目录4月1日施行

2010年04月01日

发改委:调整药品定价目录 新药目录4月1日施行

    2009年10月份,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定价目录涉及296种药品、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和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昨日,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对这一定价目录进行了调整,新的定价药品目录将自4月1日起施行。

    此次调整,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所有处方药,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都将增补进入新的定价药品目录。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从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通知特别指出,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对于退出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通知指出,纳入定价范围的药品,如果已上市销售但尚未制定指导价格的,暂时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政策适时制定公布价格。

    通知明确,列入定价范围且已制定指导价格的药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因市场供求、生产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各地可提出调价建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价。对于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剂型,国家发改委组织进行必要的价格协调,保持地区间同种药品价格水平大体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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