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5月8日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共6章59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以安全性、有效性、细菌耐药情况和价格因素等4个方面作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管理。
二是明确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预警、干预与退出全流程工作机制。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动态监测、分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三是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医疗机构要及时掌握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及时有效干预。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出现违反本办法的相应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相关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明确,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包括四种:一是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二是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三是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四是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管理办法》还规定,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于24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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