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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保障临床供应

2014年06月23日

日前,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地方积极稳妥开展低价药品采购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统筹协调,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分类采购管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集中支付货款;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

《通知》要求各地要推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拓展平台功能,提升采购服务水平;强化采购供应综合监管,实现阳光采购,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强化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管理,优化用药结构,促进合理用药,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开展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监测与评估,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同时,鼓励地方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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